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拿到回迁房本,算共同财产么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取回迁房本,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回迁房屋并不一定全部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范畴。假设回迁房系一方在结婚前便已经取得,则依照法律法规之规定,此类房地产有权被认定为该方当事人的个人婚前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应当归属该方当事人所有,并且不应在民事审判程序中进行任何形式上的分割。但是,如果该回迁房是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而且夫妻之间并未就婚后财产归属达成明确、具体之约定,将这类房产视为夫妻双方的共通财产,当面临离婚诉讼时,双方需以谈判方式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共识,则由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来作出最终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能产生个人债务吗
在婚姻关系存在时段内,仍然有可能出现个人负债现象。
其中,若某一方的负债并非为了满足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需求的,便判定为该方个人所负之债。
其主要类别可列举如下:
1.未获配偶同意情况下,擅自援助与自身无亲子关系或亲属关系之人的债务;
2.未经对方授权,自行筹措资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且所得经济利益并未曾投入家庭生活所需费用的债务;
3.因参与赌博、吸食毒品等非法犯罪活动所背负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买房违约如何处理
当夫妇之间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购买房产的违约情况时,首要任务便是准确理解购房合同中所载明的关于违约行为及其责任分担的相关条款。如果违约情形的发生源自于卖方方面的因素,例如未能按照预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房屋本身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等,那么作为买方,您将有权利依照合同的约定向卖方提出违约责任的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
实际经济损失等等。然而,如果违约行为的责任方为买方,例如未能按期支付购房款项,卖方则可能会依据合同的约定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例如解除合同、没收定金等等。在此种情况下,夫妇双方都需要共同承担由于违约行为所引发的法律后果,但是在他们的内部关系中,双方可以根据事先的约定或者现行的法律法规来划分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总而言之,对于此类违约事件的具体处理方式,必须严格遵循购房合同的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妥善保存所有与购房过程有关的证据材料,以备不时之需,从而更好地保障您个人的合法权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回迁房,不一定都属于共同财产。若回迁房是一方婚前取得,则为个人财产;若是婚后取得且无特别约定,则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协商解决,若无法达成共识,由法院依法裁决。